1、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 该合同有效 。所谓追认 , 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被认可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 确认该行为自始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补全措施 。这种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 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
2、相对人行使催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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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 视为拒绝追认 。这里的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在此期间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 , 既可能因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 , 也可能因不予追认而无效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 该合同有效 ,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 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 ,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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