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种类有哪些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种类都有什么? 1.可撤销合同的含义: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
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可撤销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 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
二、可撤销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b、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 , 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 。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 , 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c、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
4胁迫订立的合同 。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b、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c、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d、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e、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 , 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
乘人之危 , 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b、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 , 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c、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d、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 , 撤销权消灭: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 , 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 。
1 , 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 。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 , 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 , 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 ,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一)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
1.重大误解的特征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 , 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 , 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 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 , 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 , 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 , 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 。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 , 则不发生重大误解 。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 。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 。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 , 均为无表示 。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 。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 。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 。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 。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 , 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 。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规定的那样,表意人有重大损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 。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 , 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具体确定重大误解 , 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 , 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
3.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
4.重大误解之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 。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则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简述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因此无效合同的内容,应当结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内容掌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关于合同的无效还要注意几点:(1)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几点:(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 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 。(2)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
3.撤销权 。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依据撤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为了确保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合同法》特别规定撤销权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此"一年"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可撤销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 ,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
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特点
您好,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
哪些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办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 。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 , 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 ,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 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 , 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 , 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的 , 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 。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 。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
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成立事件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 ,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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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合同法律分析: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 , 合同是有效的 , 等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 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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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口诀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比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的,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撤销,如果因为被他人胁迫或者威胁而签订合同的 , 该合同就是可撤销合同 。
一、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 ,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
【什么叫可撤销合同,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种类有哪些】1、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2、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3、违背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4、胁迫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5、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 ,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
(二)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
(三)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
中国《民法典》规定 , 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
三、可撤销合同是什么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我们可以知道 , 只有满足以上几种条件之一的,合同才有可能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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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什么意思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 如果当事人撤销合同,合同无效;不撤销合同,合同就有效的一种合同 。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不同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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