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 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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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 ,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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