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 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 , 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 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 。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 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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