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如下:
1.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中断 。
2.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签收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

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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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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