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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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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