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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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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