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晚了只做了轮候查封非首封还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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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晚了只做了轮候查封!非首封还有用吗?
在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经常会查封被告的财产 。碰到被告的经济能力已经很差、外债很多时,常发现被告财产已经被别人封了,自己只能封到第二位 , 做轮候查封了,这时心里难免敲小鼓,那还有用吗?
答案是:没有首封理想 , 但还是有用的 。
首先,如果首封的债权人谈和解搞掂了,债务人拿自己的其他财产偿还了,首封的债权人解除了查封,那自然而然地,你就从排老二成了首封了 。
其次,无论是股票、房产,还是其他财产,如果首封所对应的债权金额不大,还有剩余 , 那么就留给轮候查封了 。你可以理解为 , 一个锅,前面的人,拿了碗盛了汤,剩下的还是你的 。
再次,如果债务人(非公司)欠了好多人的债,但被查封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 , 那么,取得了胜诉判决的轮候查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分配 。
小提示:当然,时机很重要,如果等财产分配方案做出来了或分配完了,那想分也分不到了 。
参与分配所对应的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0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上面有两个关键词: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也就是不包括公司 。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够还所有债权了 。此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大家共同分 。
具体怎么分配--
第508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也就是说,抵押、质押这些优先债权先走一步,然后大家按同一比例受偿,债权大,分多点;债权小,分少点(按同一比例计算所得) 。在实务中 , 法院有时为了补偿首封人财产保全的“贡献”,会给首封人预留其欠款的20%金额,剩下的普通债权人再共同分 。
1、专业-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 , 怎么还?
2、专业-允许个人破产,自此就可以愉快的创业了吗?
总结为三句话:
1.担保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是优先的 。
2.大家都各自拿着一份判决书/调解书,被执行人是公司的,谁动手快、谁先分到(公司还没破产清算哈) 。
3.大家都各自拿着一份判决书/调解书,被执行人是个人的,重点来了,他/她已经财产不够分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到其他债权人的)分配,按同一比例、共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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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的程序与效力有何特点法律主观:
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 , 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 , 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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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的效力法律分析:轮候查封仅仅是正在排队的查封,尚不产生查封的效力 。轮候查封是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待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可见,轮候查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查封,只是将来有可能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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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轮候查封的最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轮候查封效力有关问题的最新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一条中明确 , 轮候查封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 。《通知》第二条规定,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 。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 , 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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