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会轻判吗?,同一案件有人另案处理怎么判

同案犯另案处理其他人已判决他是否没事了不是 。
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另案处理的同案犯会不会轻判,要依据具体案情而定,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是不会轻判的 。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

另案处理会轻判吗?,同一案件有人另案处理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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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和同案犯判刑一样另案处理和同案犯判刑不一样 。
另案处理和同案犯判刑完全是没有关系的,另案处理可以是其他的罪名等情况 。同案犯是指二人或以上实施同一犯罪的行为 。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诉过程中,控方经常利用同案犯的证言作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证据 。
同案犯为什么另案处理
1、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2、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
3、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4、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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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会不会判刑法律分析:另案处理并不是一定要判刑,是否会进行刑事处罚 , 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 , 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
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 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 , 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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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另案处理的前面都判了实刑后面的会怎么判同一案件另案处理的前面都判了实刑后面的会怎么判 , 要看个人在案件中的行为,看具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属于从犯量刑肯定要比主犯轻缓,法院会根据每个人的涉嫌犯罪的情节来分别做出评价 。并且另案处理有以下一点原因: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 。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 , 需要“另案处理” 。
不仅如此,最高检、公安部对“另案处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的“另案处理”,给出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试图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作明确规定 。此次最高检和公安部给出的五种适用情形,包括了移送管辖、特殊群体的分案处理、部分嫌犯在逃等较为明确的情况,在具体适用中较为方便把握和判断 。但值得注意的是,“涉嫌其他犯罪 , 需要进一步侦查”、“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等情形本身表述的弹性依然较大,是否会为侦查机关随意启用“另案处理”提供某种方便 , 仍值得观察 。在已经暴露出的各类“另案处理”被滥用的案件中 , 以“涉嫌其他犯罪”而“另案处理”、进而“另案不理”不了了之的情况不少(毕竟其他犯罪仅是“涉嫌” , 理论上讲在进一步侦查中可以出现不起诉、不追究的情形) 。对“另案处理”情形的具体划定,最大的价值或在于强调和重申了一个关键点,那就是不论何种情形的“另案处理” , 都不能是、也绝不允许不了了之 。后续的侦查情况如何,都必须要有明确的结论,且经得起外在的调查和监督 。此前,不少行贿受贿案件的审理过程,就曾出现行贿者以证人身份完成对受贿者的指证,标注了“另案处理”之后的大批行贿者 , 不仅没有被停职调查,甚至顺利升迁、调职,在这种情形下,“另案处理”已经成为某种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交换和勾兑工具 。此次对“另案处理”的规范 , 强调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的监督审查责任 , 并对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做督促、催办,并试图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强调沟通与合作 。但不少“另案处理”案件本身就出现在由检察机关自己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机关内部的审查、督促如何更有效地执行,或为难题 。而在另一种情况中,“另案处理”被随意适用,可能也并非为了轻纵和放过,只是出于庭审局面掌控、涉案当事人身份等暗箱因素,侦查机关操控案件流程 , 更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另案处理”黑洞的核心实质,在于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程序的不遵守,而且这种随意违法得不到实质性的监督、约束与处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 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 , 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 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 , 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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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会轻判吗?,同一案件有人另案处理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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