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有什么区别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 , 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 , 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 。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
3、其他一般职工 。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而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2、客观要件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观要件 。只能是出于故意,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
4、主体要件 。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
综上所述,要知道,成立挪用资金罪 , 也是需要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否则的话公安机关不会以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实践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的犯罪,除了挪用资金罪外,常见的还有职务侵占罪 。但是在客观方面,二者的具体表现却不一样,这也是需要仔细作出区分 , 以免出现定错罪的情况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法律主观:
挪用公款罪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了3个月 。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 。挪用 , 是指未经合法批准 , 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 。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例如 , 行为人将公款转出,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 。本书不赞成“‘挪而未用’、‘挪而不用’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观点 。但是,没有使公款脱离单位的,不应认定为挪用 。例如,国有公司会计甲,为了帮助B银行工作人员乙完成揽存任务,擅自将公款从A银行转入B银行,户名依然为国有公司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另一方面 , 使公款脱离单位占有也包括使公款由单位与他人共同占有的情形 。换言之 , 当公款原本由单位占有支配,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导致公款由单位与其他个人共同占有支配(单位不能独立占有支配)时 , 也能认定为挪用公款 。
2、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公款不等于现金 。挪用公有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处;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 , 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分为三种类型,各种类型的成立条件不完全相同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9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挪用案件解释》)和《贪污贿赂案件解释》 , 三种类型是: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但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 , 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根据司法实践,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何种情形 。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 , 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 。因此 , 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的”,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超过3个月未还”,实际上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在3个月之内没有归还,或者说 ,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 。根据《挪用案件解释》,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此外,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公款的意思或不法所有的意思),则以贪污罪论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挪用公款罪中的犯罪主体有哪些人,挪用公款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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