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找什么部门,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

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法律主观:
负责 医疗事故 的鉴定部门有: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 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如果对初次的 医疗事故鉴定 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

医疗事故鉴定找什么部门,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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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向哪个部门申请法律主观:
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
医疗事故鉴定找什么部门,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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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管法律分析: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是医学会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
必要时 , 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医疗事故鉴定找什么部门,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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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找什么部门鉴定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 , 医政科 。医疗机构是属地管理 。先申请县市区卫生局组织鉴定,如有异议,于两月内在申请省级鉴定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 , 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是不是都要进行医疗鉴定按照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答案是确定无疑的 。但是新条例取消了这一硬性规定 。是不是医疗事故既可以在诉讼前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来作技术鉴定,也可以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来委托医学会的专家来作技术鉴定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都要委托医学会的专家来作鉴定笔者的意见是否定的 。从性质上说,医疗事故分为二种,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指医务人员有违医疗规章和医务道德 , 比如说病人垂危时医生离岗;而后者指技术上的原因所致,比如说误诊 。新条例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名称上的划分,但从其定义分析,依然包含了这两种性质的事故 。新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字义上说,这一定义中责任事故的比重更为突出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医疗事故都是责任事故 , 而且医疗事故往往是由责任事故引起的 。技术事故,必须由医疗专家来鉴定,因为医疗是专门性很强的科学,法官对于病因,药物,手术是否正确,抢救措施是否得当等难以分辨,就是一些专门名词、术语等,也足以使法官如坠雾里,只有通过专家鉴定,才能明确是不是医疗事故 。然而对于明显的责任事故,就不一定非得请专家来鉴定 。在法律规范的领域,法官对于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定的理解力远胜于一般的医疗专家 , 一旦医患双方对是不是责任事故发生争议,法官只需凭着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上述医疗规定一一对照,即可作出判断 。只是一些并不明显或者混合着技术原因的事故,才需要委托专家鉴定 。新条例第20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鉴定只限于医疗事故的技术方面,责任事故不需要鉴定;其次,只有“需要”才作鉴定,不“需要”就不必作“鉴定” 。既然并非所有的医疗事故都需要鉴定 , 因此法院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职责,根据审理时双方提供的证据 , 对一些责任事故作出判定 。这样,不仅为患者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也能够保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和效率 。新条例实施以后 , 法官应当有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一旦遇到医疗事故纠纷,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医疗机构有没有责任上的过错,其次才考虑有没有技术上的过错,需要不需要鉴定,而且,不能把医疗事故同技术鉴定结论等同起来,即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也不能排除医疗机构在责任上的过错 。
医疗事故鉴定找什么部门,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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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找什么部门,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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