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法律分析: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
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律主观:
简单的有抄写 , 剽窃,篡改,牟利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 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 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规范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有的时候当事人向他人所陈述的这些事情是客观存在的,就算名誉受损也基本上都是因为自己行为不检点才造成的 。名誉及个人尊严等这些都是要靠当事人自己去争取的,有什么矛盾也不要用侮辱他人名誉的方法来报复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 有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讲: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实践中 , 也有一些被告 , 虽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却因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取了相当的利润 。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 , 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另外,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 , 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 , 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 , 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
哪些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主要是非商业或个人学习为目的的行为,包括如下: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行为 。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哪些行为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法律分析:(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 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 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哪些,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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