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因可以导致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哪些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哪些一、 继承权 丧失的法定原因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分别是: 1、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 的(绝对丧失) 。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 。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遗嘱 ,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二、丧失继承权有什么后果 继承权丧失对丧失继承权者本人的效力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事实有于 继承 开始前发生者,也有于继承开始后发生者 , 倘若于继承开始前发生丧失继承权之事由,根据当然失权主义自然于该失权事实发生时继承人即丧失继承权 。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在法院刑事判决未确定前,继承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确定,但继承业已开始;又如继承人伪造、变造、篡改遗嘱等行为的有无及程度 , 继承人间产生争执时,仍须等待法院的判决 。于此情形,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 究竟从判决确定时发生,抑或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发生?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无论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还是继承开始后,均应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笔者赞同此种观点,通常情况下,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以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为多见,但也有于继承开始后发生者诸如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或销毁遗嘱,于此情形,因丧失继承权者本不得享有继承权 , 从而应溯及于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权,此系将于继承开始后丧失继承权之人视为于继承开始时即已丧失继承权,自始非为继承人 。此外 ,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针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丧失其继承权,仍不妨碍其为其他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换言之 , 丧失继承权并非全然剥夺其继承能力,而是仅对于某一被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之情事者,对该特定的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对其他人另外享有的继承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例如,甲故意杀害其父,则甲对其父丧失继承权,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其对甲母、妻子、子女等享有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与继承权的放弃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 其中说到丧失,其实往往都是指继承权被依法剥夺了 。而在继承权丧失之后,也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这不仅仅针对丧失继承权的人,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和继承人 。当然,如果没有被剥夺继承权,也主动放弃的话,那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继承遗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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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什么一、丧失 继承权 的法定原因是什么 (一)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 的,但属于 正当防卫 的除外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虽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为,但不以剥夺其生命为目的,则尚不能构成杀害行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是指继承人中之一人或数人出于争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杀害与其居于同一顺序之其他继承人或先于其 继承顺序 之继承人,包括 遗嘱继承 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 继承 所谓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 。虐待以情节严重为丧失继承权之要件,而情节是否严重 , 应以客观情况决定,即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得基于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因虐待行为从客观情况来看为情节严重,而被继承人不以之为严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继承;而如果客观上本不严重,而被继承人却以之为严重,剥夺其继承权 , 则特留分制度即无意义 。故如以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则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无异于形同虚设,也非保护继承人之道 。(四)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 遗嘱 继承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妨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行为,严重侵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 。二、确认丧失继承权是哪个机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 , “在 遗产继承 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 ,  诉讼 到人民法院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 , 以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由此规定可知,我国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确认公民丧失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不仅仅是自己可以声明放弃,其实在一些情况下也是有可能被依法剥夺的,这个时候相当于就是被动的放弃遗产继承权,那之后就无法再对该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 。必然此时对继承人也就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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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民法典法律主观:
一、继承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二、继承权的主体
【哪些原因可以导致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哪些】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 ,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
三、继承权的特性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 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 ,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情形的,那么丧失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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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原因法律分析: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 情节严重 。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 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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