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刑事赔偿金法律分析:可以申请刑事赔偿的情况是: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2、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3、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 造成财产损害的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 , 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 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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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刑事拘留法律分析:违反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条件、程序以及超时进行刑事拘留的需要赔偿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 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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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刑事案件积极赔偿受害人有赔偿 。
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多少不是由受害人单方面决定的,而是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的:
1、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赔偿;
2、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如伤残、死亡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等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3、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收款凭证、医疗证明、鉴定结论等 。如果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超过了实际损失或者合理范围,赔偿义务人有权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其合理的赔偿数额 。如果双方对赔偿数额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
综上所述,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赔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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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两高司法解释中的13种情形受害人有权获国家赔偿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
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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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刑事赔偿,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刑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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