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规定什么属于医疗事故类型法律主观:
一、法律怎么定义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 ,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 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 ,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 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二、医疗事故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
(二) 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归结起来有二种 , 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 , 因此应承担 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医疗纠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的条件有:
1、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有法定事由,比如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医疗纠纷中要求 损害赔偿 请求事项,并非法定申请法律援助事项 。所以,一般来讲,医疗纠纷不会同意法律援助,但是有特殊情况除外 。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 。对于患者来讲,在就诊的时候还是要选择专业的正规医院来进行疾病的治疗,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一、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 , 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 , 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 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 , 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 , 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三、刑事责任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 。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 , 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 。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 , 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 , 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大多数医疗事故案件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医疗事故一般都给患者造成了损害,但是其他两种责任的承担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才能判决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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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由哪里鉴定法律主观:
属于医疗事故的有: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
法律客观:
在医疗实践中 ,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属于的情形,在临床上将其称之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患方不配合治疗及疾病的自然转归等 。(一)医疗差错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 。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 。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 。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 , 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 , 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二)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 , 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 。《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 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三)并发症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 。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 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笳叩姆⑸且轿袢嗽蹦岩栽ち虾头婪兜?。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 , 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患方不配合治疗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 , 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 。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 , 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五)医用产品损害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在医疗过程中 , 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六)非医疗意外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 。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七)疾病的自然转归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 。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八)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 , 执业范围内执业 。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九)非人身损害纠纷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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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床工作中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手卫生下列情况不属于 医疗事故 :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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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卫生法学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一、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
1、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 。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
2、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
3、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 。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
4、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 。如小儿麻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 。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 。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
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
三、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 。断定医疗事故 , 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国家法律规定什么属于医疗事故类型】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 , 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以及后遗症疾病都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要构成医疗事故还要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就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大致包括了六种,但从实际情况考虑的话,可能有一些情况下也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 , 但这里并没有整理归纳 。因而现实中,还是针对一些特殊期情况,还是应该加以分析,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盲目的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之后也就按照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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