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名法典1 真名法典


【真名法典1 真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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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某人的“常用名”和身份证上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姓名,是不一致的 。尤其是在比较偏远的农村,一些村民平常可能就待在村子里,很少出门办事,大家之间的相互称呼也比较随便,以“外号”“曾用名”或“小名”相互称呼,久而久之,有时候甚至会忘了一个人的“真实姓名”,所以在相互间签订契约,比如写借条的时候,即便对方写错了名字也毫无察觉 。那么,这些在签订合同或借条时,如果遇到签名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情况,这些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咱们不妨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 。
【案情回顾】
2012年11月,安徽淮南某村村民苏桂珍(化名),因丈夫住院急需治疗费,向同村村民苏大力(化名)借款1万元 。苏桂珍当场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苏阿珍”,因为平常村里人都称呼“苏桂珍”为“苏阿珍”,苏大力看到这个名字也默认为苏桂珍的真名,于是安心收下了借条 。
但令苏大力意想不到的是,等苏桂珍的丈夫出院后,他拿着借条上门去索要欠款时,苏桂珍竟然否认自己曾借过钱,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称自己的姓名是“苏桂珍”,不是“苏阿珍” 。
随后,苏大力找到村委会调解,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将苏桂珍起诉至法院,要求苏桂珍归还借款1万元 。
【法庭审理】
庭审中,苏大力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写道:“苏桂珍与借条上‘苏阿珍’系同一人 。”
然而,苏桂珍对苏大力主张借款1万元的事实以及情况说明均不予认可,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阿珍”就是苏桂珍以前用的名字,村里人平时都“阿珍阿珍”的喊她 。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借条上的“苏阿珍”与苏桂珍系同一人 。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苏大立请求苏桂珍偿还借款1万元,有借条、村委会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诉求应该得到支持,依法判决苏桂珍偿还苏大力借款10000元 。苏桂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中,苏桂珍申请对借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意见,“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
据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该案中,苏桂珍否认其曾用名为“苏阿珍”,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苏某珍曾用名为“苏阿珍”,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核实 。且启动鉴定程序前,经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 。鉴定意见倾向认定涉案借条书写字迹与法院提取的苏某珍书写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该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但结合苏桂珍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成为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苏桂珍偿还苏大力1万元正确,故驳回苏桂珍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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