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调风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风量调节方法


【矿井调风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风量调节方法】

  1. 矿井必须每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执行 。
  2. 矿井严格按照《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和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规定》进行风量计算 。
  3. 在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时,应扣除矿井实际发生的不违发《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规定的串联通风用风地点的风量 。
  4. 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非独立通风的硐室,其供风量亦虽不独立计入矿井有效风量,但以上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亦须进行理论计算,并保证实际供风量要大于需要风量计算值 。
  5. 采煤工作面安装期间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及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对工作面需风量重新进行核算,如核算需风量大于作业规程风量,需及时修订、变更作业规程,采煤工作面初采验收时,工作面实际配风量应满足作业规程要求 。
  6.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无碳柱等地质构造需放炮时,必须按照炸药量计算公式对工作面配风量重新进行核算,并按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4ppm进行验算 。
  7. 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的巷道在计算配风量时必须充分考虑钻孔内瓦斯涌出量,特别是存在喷孔现象的地点,配风量必须在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
  8. 移动瓦斯抽放泵站配风量必须按照风速、温度进行核算,并按照瓦斯浓度不超过0.5%允许值进行验算,管路排气出口巷道内配风量必须在矿井配风量计算值的基础上根据排放侧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允许值进行验算 。
  9.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遇地质构造、瓦斯涌出异常、出现自然发火征兆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工作面配风量的,需制定工作面风量调整措施,措施需经矿总工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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