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可以降薪,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双倍补偿

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双倍补偿不可以 。未经协商,未经员工同意,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是违法的 。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
由此可见,调岗与降薪是对劳动合同中条款的变更 。用人单位若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时,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否则,未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 。
另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项及《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可据“岗变薪变”原则调整员工的工资 。前提条件是单位应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

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可以降薪,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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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通说认为“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法规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从而使劳动者能够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
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或长期形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是法律上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必备条款要求,也是双方事实劳动合同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
因此,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工作条件的变更,任何一方改变原有状态与改变工作岗位,都是对现有形成的工作条件的打破 。用人单位在行使法律赋予该项自主用工权时如没有进行合理、合法的调岗,劳动者有权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工作岗位进行要求,劳动合同中无此项必要条款的,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确,并以劳动者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岗位和薪酬为准 。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仍需举证证明自己的调岗行为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若不能证明合理性的 , 劳动者依然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降职降薪违法吗法律主观:
降职降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不合法 。这属于重大 劳动合同 的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须签订变更合同,明确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 , 薪酬、工作地点等 。在双方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就此的相关规定,且又未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就不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处理,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等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要是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此情况下,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处理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法律客观:
【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可以降薪,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双倍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工作不胜任降职降薪合法吗法律主观:
降职降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不合法 。这属于重大劳动合同的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 主要条款须签订变更合同,明确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 , 薪酬、工作地点等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三)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像你一个同事被调去做保安 , 就明显不合法 。辞职的话,以此为借口就可以得到 经济补偿金。而且单位还必须执行降薪前的薪酬水平 。之前扣发的可以要回,辞职补偿金 按照服务年限支付 。但是,如果自己也同意了单位的调岗调薪,那就是为双方均无异议了 。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 ,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调岗位降工资合理吗怎么说法律分析:如果单位可以举证员工不胜任工作时调岗降薪是合理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可据岗变薪变原则调整员工的工资 。调岗后工资收入明显降低等可以拒绝调岗,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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