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带走是带去哪里

被检察院带走是带去检察院 。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 , 决定立案、逮捕的 , 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 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 , 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 , 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被检察院带走是带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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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 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 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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