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清偿顺序民法典抵押 物的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 抵押权 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债权人 放弃 债务人 提供的 抵押担保 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 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 , 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反担保抵押物是什么一、 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 债务人 或第三人向 担保人 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 债务 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 , 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 。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 保证书。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在 债务清偿 期届满 ,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 债权人 ,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二、 反担保方式 具体有哪些 (1) 合同当事人 就财产 抵押 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 抵押合同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 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三、抵押物清偿债务 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 抵押权 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 , 由债务人清偿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 抵押担保 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 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企业抵押物拍卖后的清偿顺序法律分析:债权人清偿顺序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反担保抵押物清偿有什么规定,抵押物清偿顺序民法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 ,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民法典对担保人的规定啥际┬蟹芍鞴郏?
民法典对担保的规定如下:,1.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 , 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就消灭 。,2.如果是保证担保的,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 , 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人无职业可以担保,但是一般债权人会审查和要求担保人具备相应的代为清偿能力,因此无职业的个人如果不具备代为清偿能力,债权人可能不会接受其做担保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的房产不得恶意随意转赠或出售,必须结束担保以后才可以 , 否则违反担保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贷款中的房子可以做担保,这里的担保是指用房屋作为债务履行的抵押 。,2.因为贷款的房子,已经事先抵押给了银行,所以 , 只能就房屋的剩余价值进行抵押 。如果用房屋全额做抵押的,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再后设定的抵押权 。,3.设定抵押的房屋,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卖掉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 , 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 , 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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