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终止的方式有哪些,商标授权书怎么写的正确方法

商标授权书怎么写的正确方法在下列情形下,商标授权书终止:
1、商标授权书中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2、商标授权书中的双方债务已经互抵;
3、商标授权书中的双方当事人发生混同;
4、出现了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情形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什么是商标权的终止?它有哪些情形?原因1:连续三年不使用
有人问:为什么之前注册了一个商标 , 现在用得很好,为什么别人还可以撤掉?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是收到了商标局发的一份通知函,里面的第一句就是,有人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你,我们简称“撤三”,这句话意思是说,别人是有法可依的,简单来说 , 就是汉字也好 , 英文字母也好,组合来组合去也就这么多,商标审查又是相同或近似不能注册的原则 。
总之 , 商标是稀缺资源,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大家手上多囤几千几万个商标,那真正需要用到商标的人就没有办法注册了,为了让稀缺资源有效地使用起来 , 所以才有了商标法第49条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 。
“撤三”成功后,商标所有者将失去该商标的专有权 。当然,如果想要申诉的话也是可以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 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
原因2:恶意抢注商标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 , “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
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 , 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因3: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的重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 。如果注册商标被频繁用于描述指定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拥有的显著性将大大减弱,因此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原因4: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图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 。很多企业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 , 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从《商标法》角度看 ,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 , 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
原因5:商标到期未续展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 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 , 注销其注册商标 。”
商标也是有保质期的,商标注册成功后 , 有效保质期是10年,过期之后就商标将被撤销!这就涉及到商标十年续展 。《商标法》规定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一满,还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 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 。
什么是商标权的终止?它有哪些情形?商标权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权人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 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终止分为期限届满的终止与提前终止两大类 。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由于没有续展,会导致注册商标的注销,引起商标权终止 。提前终止一般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商标权人向商标局声明放弃注册 。比如,当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主动放弃注册 。一般来说 , 商标权人已与他人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能放弃注册 ,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注册商标 。三是商标局裁定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宣告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
商标权的行使主要有哪些方式?一、 商标权 终止情形主要有哪些? (1)因 注册商标 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 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 商标注册 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 商标 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 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 商标注册人违反 商标法 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二、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 , 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 。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 商标转让 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 , 大多数是十年 。我国商标 法规 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 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 3、地域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 。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 知识产权 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 。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 , 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 。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等,其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 , “可口可乐”商标经评估,其价值达到七百多亿美圆,而“全聚德”作为中国的民族品牌2005年的评估价值为106.34亿元人民币 。通过商标价值评估,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5、类别性 类别性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 商标注册申请 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 。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 , 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可以被终止的这些法定情形在商标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商标权不会无缘无故的终止,但是注册过商标的人都知道,商标权都是有法定期限的 。没有及时的办理续期,国家依然给出了相应的宽限期,商标权终止以后,因商标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也将一并终止 。
【商标权终止的方式有哪些,商标授权书怎么写的正确方法】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