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雇佣实质劳动关系的规定,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 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 , 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 , 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 ,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法律主观: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是指相对于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一般表现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 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隶属性的劳动关系状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其构成也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因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也应该从这三方面去考量 。
法律客观: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条文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 。《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 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 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从立法沿革来看 , 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 , 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怎样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 , 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 。
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可以如下:
1、干预程度方面,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劳动关系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2、福利待遇方面 , 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方面,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 , 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
4、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 , 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方面,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 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解决争议的方式方面,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 , 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 。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分析法律主观:
事实劳动关系 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 没有书面合同 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 书面劳动合同 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 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 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 劳动合同到期后 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 续订劳动合同 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 , 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 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形式雇佣实质劳动关系的规定,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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