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部队军产房离婚后怎么办

部队军产房离婚后怎么办?法律分析:给予补偿 。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 。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当事人只有居住权 , 无其他权利 , 既不能购买 , 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 。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 , 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部队公寓房离婚了如何分割?军婚离婚 中,军产房可否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参与分割,要看军队有无相关政策 , 并结合法律规定相关原则来具体确定 。1、对于支付了市场对价的军产房 。这种情况下的军产房是类似于 经济适用房 来销售的,在征得军队总后勤部的批件后可以将 房产过户 登记给购买方 , 购买方从而获得房屋的完全产权 。2、对于支付了部分对价的军产房 。也有这样一种情况,购房 者只需要购买军产房的部分产权 , 支付相应的市场对价,另外的部分产权在军队 , 在总后勤部 。军队享有部分产权这样的军产房是涉及到一定的军队政策,对分割则更为严格 , 产权是一定不能分给非军人一方的,对于可参与价值分配的那部分只能给予非军人方配偶以相应经济补偿 。3、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军队营房 。“ 营房”狭义上是指专供军队驻扎的士兵住房 , 广义上可以指代更大的范围,如军训中部队官兵任教官时住的宿舍楼也可以成为营房 。所以很显然 , “营房”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军队无偿提供给员工的“宿舍”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 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部队军产房离婚后怎么办?法律主观:
军人离婚后,房产的分割方式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配,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夫妻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了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 。
法律客观:
夫妻离婚时不仅要考虑房产、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老人赡养问题,如果夫妻有共同股权的,还要对股权进行合理划分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 。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 , 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如,甲男与乙女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 占股比例为50% 。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 , 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 , 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 , 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比如 , 上市公司精伦电子2006年2月10日发出公告称,由于第五大股东刘起滔与妻子习梅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刘起滔将其持有的精伦电子2300.58万股中的一半,即1150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无偿转让给习梅 。经过这样的分割之后,刘起滔与习梅并列精伦电子第五大股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 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处理夫妻共同股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股东人数少规模小 , 判决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股权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 , 因此视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多种形式的共同财产处理办法 。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 。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 。下面对这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分析: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 , 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 。这是为什么呢?这里我们举一例来说明:甲男与乙女婚后注册一有限公司,甲男占80%,乙女占20%,无论甲男的80%还是乙女的20%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 ,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 , 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像中复电讯的创始人邰武淳和前妻芦女士离婚之后对中复电讯的处理便是如此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 , 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 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共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 , 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 , 夫妻股权如何分割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 , 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 , 这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 。比如甲男与丙、丁三人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是甲40%、乙30%、丙30%,现甲男与乙女决定离婚,对这40%的夫妻共同股权双方决定各分一半,因为乙女过去不是股东,对这20%股权不能直接分配给乙女 , 经评估和协商一致这20%的股权价值为40万,如果甲男愿意购买,则甲男给乙女40万补偿 。如果甲男无购买意向但丙或丁愿意,则由丙或丁购买并支付乙女40万 。如果甲男及丙、丁都不愿购买,则乙女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 , 占股20% 。(三)、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 。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三、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在实践中 , 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权处理办法:夫妻离婚时把股权当作房产或存款来处理,双方决定将这部分财产划转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该股权交给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东权利 。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这个问题 , 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对该股权的划转,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应当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 , 无需考虑此问题 。)其次 , 未成年人当股东是否合法 。《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明确要求,不过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股东并不违法 。《公司法》第76条规定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承,应该也可以赠予 。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 , 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 。另外,实践中已有众多的未成年人股东存在并获得了认可,像沸沸扬扬的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上海法院首次判决娃娃股东持股合法,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 。”看来 , 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确认 。因此,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
军人离婚部队房产怎么分割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 , 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 。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得到折价补偿 。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军产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部队军产房离婚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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