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基地政策 创业基地扶持项目( 四 )

  
(一)为孵化创业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鼓励创业优惠政策;  
(三)协助孵化创业项目办理开业手续 , 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  
(四)维护孵化创业项目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扶持  
第七条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 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 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二)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 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孵化基地可容纳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50家 , 创业3年内企业不低于总企业数的50%;  
(四)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 , 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场地需产权明晰、租用合同明确 , 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  
第八条 我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  
第九条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相关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 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 , 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等;  
(四)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情况 。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市、县人社部门与财政联合成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 分级认定、管理、扶持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 。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 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 并提交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 经考察合格的由市认定领导小组发放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 , 同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创业孵化基地 , 可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全民创业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  
第三章 入驻创业项目扶持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项目 ,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 , 并填写《沧州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实体申请推荐表》(附件3);  
(二)创业项目负责人应参加过创业帮扶工程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创业项目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基地内 , 产权明晰 , 自主经营 , 自负盈亏;  
(四)申请进入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成立时间不到1年 。  
第十三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 , 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水电费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0元 , 每个创业项目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第十四条 房租物业补贴和水电费补贴申领程序  
入驻园区项目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 可由所在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 ,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3);  
(二)《入驻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名册》(附件4);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