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基地政策 创业基地扶持项目( 五 )

  
(三)入驻孵化项目缴纳房租物业水电费的相关凭证;  
(四)创业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入驻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创业项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 。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 , 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项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 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第十五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者 , 以个人身份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缴纳社会保险的 , 可按标准给予2/3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期限为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期间 , 最长不超过3年 , 由全民创业资金支付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沧市财社[2012]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项目在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 , 并接受孵化对象的投诉和建议 。创业孵化基地应定期向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地运行情况 , 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  
第十八条 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创业孵化基地应根据年度考核评估通知 , 报送有关材料 。  
第十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取消其资格 , 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 并向社会公布:  
(一)认定满一年 , 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  
(二)运营管理机构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三)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 , 性质发生改变的;  
(四)不能按入住协议提供相关服务 , 被孵化创业项目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 , 且未及时整改的;  
(五)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评估的;  
(七)存在违法违规经营 , 或允许孵化创业项目违法违规经营的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执行 。  
【拓展】  
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政策  
一、积极协调各方力量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 , 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 ,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 , 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填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 , 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 , 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各地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建立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统筹规划 , 分步推进 , 明确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目标、总体布局、建筑规模、基本功能、资金保障、运作机制和阶段性工作要求 , 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  
二、进一步落实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工信、国土、科技等部门 , 对已经出台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土地供给、人才引进等各项创业帮扶政策进行认真梳理 , 理清能够适用于孵化期内创业实体的政策 , 并进一步完善操作办法 , 以确保将这些政策切实落实到创业实体上 。在此基础上 , 可结合当地实际 , 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等促进帮扶政策 , 支持创业实体发展壮大、带动就业 。要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形式 , 加强创业帮扶政策的宣传和督促检查 , 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主动为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创业帮扶政策提供帮助 , 使创业孵化基地成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阵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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