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程事故怎么处理,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及程序

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及程序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时 , 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 ,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
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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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探失误;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
发生工程事故后怎么处理1、在工程作业过程中,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
2、【法律依据】
3、《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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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内容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有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不做处理 。
1、返工处理
推倒重来,重新施工或更换零部件,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
2、返修处理
经过适当的加固补强、修复缺陷,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
3、让步处理
对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结果,经设计人的核验,虽没达到设计的质量标准,却尚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 经业主同意后可予验收 。
4、降级处理
对已完施工部位 , 因轴线、标高引测差错而改变设计平面尺寸,若返工损失严重,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承发包双方协商验收 。
5、不作处理
对于轻微的施工质量缺陷,如面积小、点数多、程度轻的混凝土蜂窝麻面、露筋等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的缺陷,可通过后续工序进行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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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1、非法承包,偷工减料 。由于社会腐败现象对施工领域的侵袭,非法承包、偷工减料和“豆腐渣”工程成为近年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首要原因 。
2、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3、勘察设计的失误 。地质勘察过于疏略,勘察报告不准不细,致使地基基础设计采用不正确的方案;或结构设计方案不正确,计算失误,构造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
4、施工的失误 。施工管理人员及实际操作人员的思想、技术素质差,是造成施工质量事故的普遍原因 。
5、自然条件的影响 。建筑施工露天作业多,恶劣的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都可能引发施工质量事故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法律主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 。耍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 , 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②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回避;③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 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④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⑤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 。5、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有:①修补处理;②返工处理;③不做专门处理 。不做专门处理的条件是: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②可以经过后续工序弥补;③经法定单位鉴定合格;④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的合理原则 。推荐阅读: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工程质量监管中的六大课题亟待完善如何加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探讨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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