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性质是一种中介服务的合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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