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 , 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 , 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 拿走这样的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
【法律依据】
《刑法》第219条 ,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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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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