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三种渠道是什么

1.出席法庭 。法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核心活动,因而对法庭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之一 。
2.庭外调查 。受理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包括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询问证人 。
3.列席审判委员会 。审查判决、裁定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三种渠道是什么

文章插图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三种渠道是什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