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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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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