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什么,劳动法里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的是什么意思

劳动法里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的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所谓的“劳动保护”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卫生保护等两个基本内容 。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什么,劳动法里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的是什么意思】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生命健康的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 ,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怎么写法律主观: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 , 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 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 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 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 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 , 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 , 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 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7)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 , 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 , 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 , 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 , 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条件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劳动条件的概念在法学界仍然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的学者认为,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生产资料或者说是物资条件的学者认为 ,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包括劳动保护条件和其他劳动条件有学者认为,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待遇、劳动环境、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从理论界争论来看,学者实际上对劳动条件概念外延如何界定产生了分歧 。实际上,劳动条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聘用,提供劳动而言,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都可以看作是劳动条件,这是广义劳动条件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条件则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 。从狭义角度来看,劳动条件概念引起争议就是,劳动条件是否包括劳动保护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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