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区分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 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 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所遭受人身损害的致害源的不同 , 可以分为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社会人员侵权致害 , 其中 , 学校设施侵权致害同时构成其他侵权责任的 , 可同时向第三方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情形符合用人单位责任 , 但已被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所涵盖;学生侵权致害与监护人责任竞合 , 受害人方应同时向学校和侵权学生监护人主张侵权责任;社会人员侵权致害情形 ,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教育机构同时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的 , 应承担第二位的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未尽职责致害情形属于教育机构直接侵权的情形 , 所谓未尽职责即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 , 这些法定义务来源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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