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哪些,民法典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解读

民法典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解读法律分析: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 必须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 , 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要对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行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等事项作出决定 , 涉及许多方面 , 例如,可以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决定,可以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作出决定 , 可以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决定,可以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作出决定 , 可以对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作出决定,可以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作出决定 , 可以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可以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出决定 。
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现实中,有可能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形 , 为了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这个问题要分具体情况来判断 , 不能简单的说有还是没有 。根据法律规定 , 业主委员会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其实可以具有原告或被告资格的 。
简单列举如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款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他组织即常说的“非法人团体”,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然而,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法人 , 也不是“其他组织”,更不是经法律授权的群从性自治组织,只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它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条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原告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对任意弃置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被告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是现行法律第一次赋予业委会的民事诉讼能力,而且将其范围扩大到了物业管理之内部事务方面
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置的办法有三: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防碍 , 赔偿损失;
二、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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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消费者的权利有:
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 , 二是财产安全权 。
消费者的知悉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 简称自主选择权 。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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