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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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法院查封房产程序有哪些】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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