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一、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 。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三、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可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文章插图
五、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