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利益出发 , 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合同法》第第三十九条规定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 , 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 。同时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 ,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 , 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
(2)《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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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哪些规定】(3)《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 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 , 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 , 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 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 , 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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