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并对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规定 。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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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
《监察法》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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