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管辖法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理上述后三类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
《民诉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假冒专利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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