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有没有主犯从犯的区分一、 寻衅滋事 有没有 主犯 从犯 的区分? 寻衅滋事有没有主犯从犯的区分需要根据 判决书 确定 。有些寻衅滋事案,人民法院不一定确定主犯、从犯 。如果确定主犯、从犯的,在判决书中会明确注明 。“涉嫌寻衅滋事案”是人民法院审理之前的案由,是不能出现“主犯”、“从犯”字样的 。只有 法院判决书 才会出现“主犯”、“从犯” 。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 债务 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 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 , 破坏社会秩序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 轻微伤 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破坏社会秩序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 , 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 , 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 ,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 寻衅滋事罪 和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敲诈勒索罪 、 抢夺罪 、 抢劫罪 等罪的构成要件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 ,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寻衅滋事基本上都是由多个人共同作出行为才能够导致最后严重结果的 , 但是法院在实际调查和判断其主从犯的罪责时却很少会直接区分,因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在当事人先前主观做出决定的时候就应该是共谋而很少是主犯指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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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中从犯怎么认定法律分析:寻衅滋事中从犯的认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 。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 。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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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主犯和从犯如何处罚众所周知,在当今社会上 , 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或者是个人素质的原因,各类 寻衅滋事 事件层出不穷 。对于寻衅滋事的当事人我国的公安部门是予以严厉打击的 。除此之外,对于寻衅滋事来说也有 主犯 从犯 之分 。那么寻衅滋事主犯和从犯如何处罚? 寻衅滋事主犯和从犯如何处罚?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 罚金。裁量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 发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综合上文中的要点内容可以看出,针对于寻衅滋事主犯和从犯如何处罚该问题来说法律上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寻衅滋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的差异,对于主犯以及从犯会处以罚款以及拘留等处罚 。当事件性质较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时,则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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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主犯和从犯量刑区别【法律分析】
主犯和从犯的区别:(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 , 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 , 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 ,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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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有没有主犯从犯的区分,寻衅滋事3人从犯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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