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
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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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1)变更合同 。
(2)解除合同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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