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的设立意义是:专门处理国家赔偿纠纷事宜 , 对国家赔偿纠纷中的相关事实查清和是否有违法行为的确认 , 可先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理 , 并由其提出处理建议 , 然后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是否赔偿及怎么赔偿的决定 。
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就应该由立案庭或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立案 。处理的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应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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