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订立“以物抵债”协议 。优先受偿范围是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的抵押财产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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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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