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常安排加班,应当遵守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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