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案属于民事就差,由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就是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的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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