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减刑的条件,诈骗犯判刑6年能减刑多少

诈骗犯判刑6年能减刑多少诈骗犯判刑了能否减刑,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有立功、悔罪等表现的,是有机会减刑的;
2、如果均无上述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则不予减刑 。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3、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经济诈骗减刑的条件,诈骗犯判刑6年能减刑多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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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减刑情节有哪些标准法律分析:犯诈骗罪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 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确有悔改表现的 ,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 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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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减刑容易吗法律主观:
关于经济犯罪能减刑吗正常来说经济犯罪只要符合减刑和 假释的条件 就可以减刑或假释 。根据《》第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 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第条 ,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 ,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 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 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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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需要哪些条件呢对于减刑有哪些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应法律的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 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 , 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 , 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 , 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 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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