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是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利,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 。法律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而《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就把所有权中的四个权利占了俩,包含“占有”和“使用”,独立成为了一个新型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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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但设立居住权的双方可自行约定有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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