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属于当事人 。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不是当事人】【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 有权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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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 , 诉讼请求成立的 ,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 驳回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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