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全文( 二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罚款、消费者私益惩罚性赔偿金的关系
(一)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罚款的关系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特殊性,赔偿金并非直接归属消费者个人 。由于民事责任承担的优先性,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可能与罚金、罚款存在冲突 。本文认为,一般情形下,应当坚持民事赔偿的优先性,同时考虑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受的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情形,在数额上进行综合认定 。尽管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及具体规定,但鉴于该类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的特点,可以根据审判实际进行适当探索 。如广州中院在一起涉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在判决惩罚性民事赔偿金112万元时,扣减了已被判处的8万元刑事罚金 。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关系 。首先是诉权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获得支持后,受害的消费者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未获支持,消费者亦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 。其次是赔偿金能否判决重复支付的问题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系基于消费者未提起私益诉讼时产生,因而从原则上说,不应重复判决支付 。同时,由于当前实践中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依据与公益诉讼中的计算方式不同,可能导致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公益诉讼存在差距 。鉴于此种情况,对消费者另行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的,应从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内先行支付,不足的部分由生产者或经营者继续承担 。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全文】(三)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置方式 。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判决将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 。因为在不能确定具体的消费者时,上缴国库最符合消费公益诉讼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第二种是设立基金 。将惩罚性赔偿金放入消费者权益基金,可以在其他维护消费者权益活动中列支 。第三种是先由法院托管,待相关权益受损的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无人主张权益,再由法院上缴国库 。本文认为,采取设立消费者保护基金的方式,在实践中可能偏离公益诉讼的设立初衷,形成权利滥用的隐患 。采用第三种方式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也便于权利受损害的消费者主张权利,故建议采取第三种方式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