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全文

近期以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诉求逐渐增多,由于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本文拟从适用范围、数额认定、款项性质三个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以供批评研讨 。
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一)法律依据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以消费者保护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责任法》从立法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定性;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商品和服务领域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消费者可以请求“退一赔三”,成为当前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上述规定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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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做法 。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性质上来看,大多属于制止性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观点 。如深圳中院在审理针对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明确规定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未支持该案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
近一段时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判决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多 。如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在岳麓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认定王某某夫妇经营的圆粉店添加罂粟壳系非食品原料,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 。
(三)意见争鸣 。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公正、效率、社会等方面的特殊价值,应当积极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非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本文认为,第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当前应限于食品药品纠纷领域,在其他情形下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提起与否,目前尚无明确的范围界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已经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除社会影响较大、情节恶劣、盈利较多、消费者受损严重等情形之外,因已从刑法上给予否定性评价及较为严厉的惩罚,一般不宜再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 。第三,从刑事、行政处罚的力度、执法力量、专业程度、惩戒作用、实施效率等方面来分析,对假冒伪劣产品承担制裁功能的主要途径应为刑事和行政程序,这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条文规定的篇幅和顺序中也可以体现,故消费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定位,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功能,不宜盲目扩大化 。
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基础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以及所受损失 。而当前司法实践中,鲜有以此作为基数计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例 。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本文认为,公益诉讼中如果对消费者自身支付价款及损失进行举证,由于此类案件中消费者广泛、分散且不特定,支付的价款及所受损失可能不一致,很难进行举证,严格以此为计算依据,将会影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因此,需建立与公益诉讼特点相对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照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营业额计算;查不清营业额的,根据销售量、销售利润等进行认定 。由此,逐步探索建立不同于消费者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的赔偿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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