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合同赔偿责任有哪些( 三 )


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构成违约 。其次,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及差价款损失应如何确认 。可得利益的数额应是明确的,且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将转销第三方的情形明确告知被告,原告高价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然后自行参照某个价格算出的利润,既未有法律依据,并不能实现 。且其数额是不确定的,因此,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价差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第一,本案原、被告在签订2021年9月2日、9月3日两份合同时货物价格变化不明显,此时被告一方难以预见到此后明显涨价,但在2021年9月17日签订合同时,价格明显上涨为4000元/吨,此时被告应当预见到不履行合同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 。第二,在本案中原告选择高价购买货物以履行与他人的合同,差价款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但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货物又与其他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并未将转售情形告知被告 。转售利润损失不能任意扩大 。在被告不及时履行合同时,原告可及时与其他已签订合同的单位联系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也可高价购买货物以实现转售 。原告选择高价购买货物,虽实现了与下游单位的诚实信用,但形成了较高的差价款损失,但该损失并非唯一选择的方式造成 。同时,原告在被告违约时应及时止损 。原、被告签订了第三份合同时价格已明显上涨,原告可在此时以当时价格购买货物以实现转售,在此后购买货物时,有的价格高达5680元/吨,因此在损失的扩大方面,原告亦有一定责任 。第三,应考虑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然未及时履行,但被告在价格上涨后已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此后于2021年12月1日前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从合同履行后亦赚取相应的利润 。综合以上情况,关于转售利润损失,法院酌情确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元 。最后,关于利息损失 。因被告已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1日前履行完毕,原告主张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并无依据,且预付货款利息属于获得可得利益损失的必要支出成本,不能同时给付 。故依法不予支持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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